亲爱的朋友们,对于盗窃什么样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和五个行为不算盗窃,很多人可能不是很了解。因此,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盗窃什么样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和五个行为不算盗窃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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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什么样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以下行为不属于盗窃罪:1、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盗窃的金额没有达到1000元以上的,且也不构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相应的追诉标准。对于盗窃案来说,最直接的标准就是涉案价值。各地的立案标准大都在2000-3000左右,低于这个标准的就只能算盗窃行为,而不构成盗窃罪。
五个行为不算盗窃
以下五种情形可以不作为盗窃罪论处:
1、未成年人作案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
2、已经全部退赃、退赔的。
3、行为人主动投案的。
4、行为人是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盗窃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以下这些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1、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2、盗窃数额达不到较大标准,即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同时也没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不构成盗窃罪的5个条件
不构成盗窃罪的5个条件:1、未成年人作案的;2、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3、情节轻微,主动投案的;4、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小;5、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拓展资料: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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